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
发布时间:2016-12-05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为一项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从而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标本兼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通过改革试点,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解决监督范围过窄、工作力量分散、定位不清等问题,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这次改革试点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通过改革试点,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相互统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向“党风廉洁建设”转变,实现既“用纪律管全党”又“用法律管全体”,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将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蹚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先行先试,既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考量,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信任。信任就是鞭策和考验,考校的是“四个意识”和担当精神。对于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试点地区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改革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一把手要负总责,纪委要负专责,联系本地区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要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让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着眼于反腐败治本的大局,位居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交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必将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两结合,增添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双动力,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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