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区分性质 实行分类处置 |
发布时间:2017-04-19 |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意义重大深远的纪检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我们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认识与体会。 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主责在党委。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部署,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监督,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要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传导到各级党组织,一级抓一级,传导到全体党员,防止层层衰减的问题。近期,我们先后赴15家中央企业走访调研,与61家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见面座谈,走访约谈国资委今年第一轮巡视的6家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和纪委书记,对企业履行“两个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等提出要求。企业的同志纷纷表示,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层层传导下去,切实落实到位。同时,我们还召开7次国资委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企业纪委书记座谈会,听取51家企业实践“四种形态”进展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对企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实践“四种形态”提出要求。编发《纪检组工作交流》,对中央企业实践“四种形态”进行指导。 必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动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的背景下提出的,但绝不是反腐败转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从轻发落、既往不咎,尤其是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要防止随意处置问题线索,把一些重要的问题线索漏过去。当前,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信访举报量持续上升,问题线索增多,特别是存量较多,抓紧消除存量是面临的紧迫任务。驻国资委纪检组认真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逐一梳理分析举报线索,抓紧消减存量。在全面梳理问题线索基础上,对6名机关厅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谈话,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1名直属单位原主要负责人立案审查。同时将处置中央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作为重中之重,组织相关纪检室加大查处力度。目前36件问题线索,已立案5件,初核8件,谈话函询3件,了结2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在国资委机关内部形成了有力震慑。国资委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严肃查处。2016年1月至7月,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共查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99起,处理485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分三批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驻国资委纪检组查处的1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逐月通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据,强化了震慑作用。 必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的具体表现。把握运用第一种形态,关键是要准确区分、综合运用不同类型的谈话,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来认识,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容,纪委也要积极参与,主要包括针对带有倾向性、共性问题的警示谈话等。2016年6月下旬,驻国资委纪检组组长逐一约谈巡视反映问题较多的4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纪委书记。7月6日,集体约谈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管理局系统的44名纪委书记。7月20日,再次集体约谈了国资委各厅局主要负责人。第二类要从监督执纪的角度来认识,是线索处置的一种具体工作方式,主要是针对有问题反映的对象,通过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来了解情况。2016年以来,驻国资委纪检组及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共谈话函询1683件。第三类要从纪律处分的角度来认识,针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机构提出诫勉谈话的处理意见,由党委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这也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容。2016年以来,驻国资委纪检组及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共诫勉谈话处理429人。 必须把握条件,严格依规依纪促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党的政策与策略的统一。要在严格执行政策的情况下,讲好策略,分类处置,区分不同性质情节,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促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特别是由重向轻的转化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这种转化只能是一种量上的转化,而不能是性质上的转化,违法的不能转化为违纪,违纪的不能转化为不违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具体情形、要求等作出规定,第十九、二十条对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具体情形、要求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作了相关解释和说明。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相互转化时,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这样才能防止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我们坚持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组织驻国资委纪检组全体干部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围绕纪律审查工作中如何开展谈话等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组长、国资委党委委员江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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