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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执纪审查审理中的回避工作?
 发布时间:2017-12-28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对执纪审查审理期间的执行回避制度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加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执行回避制度发挥什么作用?怎样按照《工作规则》执行好审查审理期间的回避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执纪审查审理部门应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充分了解回避制度的主要作用

       1、彰显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也称过程正义,通过回避制度的设立,将办案人员的审查审理过程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查审理的结果与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也不会给自己带来利益,办案人员就会依规依纪公正的审查审理案件。使办案人员在审查、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违法违纪甚至犯罪情况必然会受到极大遏制,对公正的案件处理结果的合理预期得到极大提升。

        2、保障实体正义

       实体指审查审理适用的法纪条规。审查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办案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查明案件违纪事实真相,正确的适用法纪条规,使应该受到处分的被审查人得到相应的处理;使无过错的人免受惩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尊重案件的事实真相,收集相关的一切证据,并且对证据的证明力、合规性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而如果办案人员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很有可能不自觉地偏袒一方,从而影响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性。而回避制度的设置恰恰在于避免这些会影响到公正的事由的发生,不偏不倚,最终实现实体结果的公正。

       (三)提高办案效率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主要在于被审查人、检举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接受和认同。能否得到认可很大程度上在于审查审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该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果存在那么所做出的处理结果必然会受到的怀疑。回避制度的建立赋予被审查人、检举人的选择权,从而可以防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参与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消除被审查人、检举人对审查审理过程的不信任,有利于被审查人、检举人接受和尊重处理结果。维护纪委机关的公信力,减少不必要的上访或申诉,提高办案效率。

       二、科学把握回避涉及的人员、场所

       1、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应当回避。这种情形是指审查人员、审理人员是本案被审查人或检举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主要证人的,应当回避。这种情形是指在本案中担任过主要证人的人不能同时、也不能再以后此案办案阶段再担任审查人员、审理人员,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情形。

       3、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回避。这种情形是指审查人员、审理人员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

       4、审查审理人员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应当回避。这种 “其他可能情形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的亲戚、朋友;与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有过恩怨;与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有借贷关系等等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等等。

       5、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这种情形是指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参照以上四种情况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三、准确把握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审查审理人员,发现自己具有应该回避的法定情形,自行主动地要求回避。

       2、要求回避:是指办案人员或审查场所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或者出现违反《工作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向纪检机关提出要求,要求回避,更换办案人员或审查场所。

       3、指令回避:是指办案人员遇有《工作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被审查人或检举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纪检机关发现后,有权做出决定,令办案人员退出此案或更换审查场所。

       4、规定回避:是指依据《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能参与审理。就是指审查人员不能参与审理自己办理的案子。(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