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督、执纪和问责的关系 |
发布时间:2018-01-18 |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纪检监察队伍的一次全新锤炼。“三转”的实质就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真正把发力点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和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入推进“三转”、落实监督责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三者的概念和内涵 监督,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监督即察看并督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执纪,是指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党纪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交通警察设卡盘查过往车辆,税务部门到企业查看完税情况,都是执纪行为。我们这里谈的执纪,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主导的执纪行为。纪检监察工作中常将监督执纪一并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为: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问责,顾名思义,问责,就是追问责任。问责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问责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 二、三者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内部性,监督范围只局限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和审理党组织、党员的违纪问题。执纪对象包括所有的党员和公职人员。 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2.做出机关不同。 监督,要做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是一个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外部监督,包括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的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以及来自群众、舆论的社会监督。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执纪常放在监督之后,监督执纪工作常常相提并论,一起使用。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问责决定的做出,是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3.时效不同。 党内监督,要求党的领导干部时刻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执纪工作的每个步骤,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线索处置,要求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函询要求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问责实行终身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4.内容不同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有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等。 执纪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度执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依纪依法纠正“四风”、惩治腐败、开展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 问责主要就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5.方式不同 党内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情况通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事务公开、党内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巡视巡察、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手段。 执纪的方式包括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批准处分和执行处分等环节。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2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检查、通报、改组3种。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其中,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联系: 监督、执纪和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三者体现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1.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是基本职能。没有有效的监督,执纪问责将无从谈起。只有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同级监督,找准监督定位,明确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才能保证监督责任有效落实。 2.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没有执纪,只有监督,就没有纪律的约束力、惩戒力和震慑力,也失去了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严肃运用执纪这个手段,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严肃纠正不正之风,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才能形成有力威慑。 3.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问责和执纪相互补充、各有侧重,执纪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一种处分,而问责是对失职失责的一种追究,是保证各项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做出检查。同时,问责决定材料还要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可见,只有严格问责,才能传递压力,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资料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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